《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發布
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為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關鍵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全面推動我國市場由大到強轉變,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堅強支撐。
(二)工作原則
——立足內需,暢通循環。以高質量供給創造和引領需求,使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環節更加暢通,提高市場運行效率,進一步鞏固和擴展市場資源優勢,使建設超大規模的國內市場成為一個可持續的歷史過程。
——立破并舉,完善制度。從制度建設著眼,明確階段性目標要求,壓茬推進統一市場建設,同時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破除各種封閉小市場、自我小循環。
——有效市場,有為政府。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用足用好超大規模市場優勢,讓需求更好地引領優化供給,讓供給更好地服務擴大需求,以統一大市場集聚資源、推動增長、激勵創新、優化分工、促進競爭。
——系統協同,穩妥推進。不斷提高政策的統一性、規則的一致性、執行的協同性,科學把握市場規模、結構、組織、空間、環境和機制建設的步驟與進度,堅持放管結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監管效能,增強在開放環境中動態維護市場穩定、經濟安全的能力,有序擴大統一大市場的影響力和輻射力。
(三)主要目標
——持續推動國內市場高效暢通和規模拓展。發揮市場促進競爭、深化分工等優勢,進一步打通市場效率提升、勞動生產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場主體壯大、供給質量提升、需求優化升級之間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產銷并進、暢通高效的國內大循環,擴大市場規模容量,不斷培育發展強大國內市場,保持和增強對全球企業、資源的強大吸引力。
——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力行簡政之道,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監管,持續優化服務,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因地制宜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良好生態。
——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發揮市場的規模效應和集聚效應,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破除妨礙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現代流通體系建設,降低全社會流通成本。
——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發揮超大規模市場具有豐富應用場景和放大創新收益的優勢,通過市場需求引導創新資源有效配置,促進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和合理配置,完善促進自主創新成果市場化應用的體制機制,支撐科技創新和新興產業發展。
——培育參與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以國內大循環和統一大市場為支撐,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場資源,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更好聯通。推動制度型開放,增強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中的影響力,提升在國際經濟治理中的話語權。
二、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
(四)完善統一的產權保護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制度體系。健全統一規范的涉產權糾紛案件執法司法體系,強化執法司法部門協同,進一步規范執法領域涉產權強制措施規則和程序,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行政執法、司法裁判標準,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及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推動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創新,完善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制度,暢通知識產權訴訟與仲裁、調解的對接機制。
(五)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具有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維護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權威性。研究完善市場準入效能評估指標,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依法開展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全國統一的登記注冊數據標準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行業字詞庫,逐步實現經營范圍登記的統一表述。制定全國通用性資格清單,統一規范評價程序及管理辦法,提升全國互通互認互用效力。
(六)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堅持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建立公平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保障機制,優化完善產業政策實施方式。健全反壟斷法律規則體系,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研究重點領域和行業性審查規則,健全審查機制,統一審查標準,規范審查程序,提高審查效能。
(七)健全統一的社會信用制度。編制出臺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完善信用信息標準,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機制,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信息網絡。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全面推廣信用承諾制度,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以信用風險為導向優化配置監管資源,依法依規編制出臺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失信懲戒和懲治腐敗相結合。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
三、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
(八)建設現代流通網絡。優化商貿流通基礎設施布局,加快數字化建設,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形成更多商貿流通新平臺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國家物流樞紐網絡建設,大力發展多式聯運,推廣標準化托盤帶板運輸模式。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數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臺建設,推動第三方物流產業科技和商業模式創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響力的數字化平臺企業和供應鏈企業,促進全社會物流降本增效。加強應急物流體系建設,提升災害高風險區域交通運輸設施、物流站點等設防水平和承災能力,積極防范糧食、能源等重要產品供應短缺風險。完善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推進多層次一體化綜合交通樞紐建設,推動交通運輸設施跨區域一體化發展。建立健全城鄉融合、區域聯通、安全高效的電信、能源等基礎設施網絡。
(九)完善市場信息交互渠道。統一產權交易信息發布機制,實現全國產權交易市場聯通。優化行業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發布渠道,推動各領域市場公共信息互通共享。優化市場主體信息公示,便利市場主體信息互聯互通。推進同類型及同目的信息認證平臺統一接口建設,完善接口標準,促進市場信息流動和高效使用。依法公開市場主體、投資項目、產量、產能等信息,引導供需動態平衡。
(十)推動交易平臺優化升級。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研究明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臺體系的標準和方式。堅持應進必進的原則要求,落實和完善“管辦分離”制度,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擴大到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各類公共資源,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積極破除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區域壁壘。加快推動商品市場數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級,鼓勵打造綜合性商品交易平臺。加快推進大宗商品期現貨市場建設,不斷完善交易規則。鼓勵交易平臺與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合作,依法發展涵蓋產權界定、價格評估、擔保、保險等業務的綜合服務體系。
四、打造統一的要素和資源市場
(十一)健全城鄉統一的土地和勞動力市場。統籌增量建設用地與存量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強化統一管理。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完善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健全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促進勞動力、人才跨地區順暢流動。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和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
(十二)加快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統一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依法發展動產融資。強化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與統籌監管,統一監管標準,健全準入管理。選擇運行安全規范、風險管理能力較強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加強區域性股權市場和全國性證券市場板塊間的合作銜接。推動債券市場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實現債券市場要素自由流動。發展供應鏈金融,提供直達各流通環節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加大對資本市場的監督力度,健全權責清晰、分工明確、運行順暢的監管體系,筑牢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安全底線。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防止脫實向虛。為資本設置“紅綠燈”,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十三)加快培育統一的技術和數據市場。建立健全全國性技術交易市場,完善知識產權評估與交易機制,推動各地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完善科技資源共享服務體系,鼓勵不同區域之間科技信息交流互動,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加大科技領域國際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權利保護、跨境傳輸管理、交易流通、開放共享、安全認證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深入開展數據資源調查,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十四)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市場。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結合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有序推進全國能源市場建設。在統籌規劃、優化布局基礎上,健全油氣期貨產品體系,規范油氣交易中心建設,優化交易場所、交割庫等重點基礎設施布局。推動油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并向各類市場主體公平開放。穩妥推進天然氣市場化改革,加快建立統一的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體系。健全多層次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研究推動適時組建全國電力交易中心。進一步發揮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動完善全國統一的煤炭交易市場。
(十五)培育發展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市場。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市場,實行統一規范的行業標準、交易監管機制。推進排污權、用能權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償使用、市場交易、糾紛解決、配套服務等制度。推動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促進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五、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
(十六)健全商品質量體系。建立健全質量分級制度,廣泛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升級行動,加強全供應鏈、全產業鏈、產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質量認證制度改革,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檢驗檢測業務,探索推進計量區域中心、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推動認證結果跨行業跨區域互通互認。推動重點領域主要消費品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深化質量認證國際合作互認,實施產品傷害監測和預防干預,完善質量統計監測體系。推進內外貿產品同線同標同質。進一步鞏固拓展中國品牌日活動等品牌發展交流平臺,提高中國品牌影響力和認知度。
(十七)完善標準和計量體系。優化政府頒布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結構,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整合精簡。強化標準驗證、實施、監督,健全現代流通、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第五代移動通信(5G)、物聯網、儲能等領域標準體系。深入開展人工智能社會實驗,推動制定智能社會治理相關標準。推動統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領域標準,探索建立智能設備標識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識別、指靜脈、虹膜等智能化識別系統的全國統一標準和安全規范。緊貼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重點領域需求,突破一批關鍵測量技術,研制一批新型標準物質,不斷完善國家計量體系。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我國標準化工作,提高標準制定修訂的透明度和開放度。開展標準、計量等國際交流合作。加強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化建設,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知識產權規則形成。
(十八)全面提升消費服務質量。改善消費環境,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快完善并嚴格執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推動跨國跨地區經營的市場主體為消費者提供統一便捷的售后服務,進一步暢通商品異地、異店退換貨通道,提升消費者售后體驗。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優化消費糾紛解決流程與反饋機制,探索推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部門間銜接聯動機制。建立完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完善服務市場預付式消費管理辦法。圍繞住房、教育培訓、醫療衛生、養老托育等重點民生領域,推動形成公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清單,完善糾紛協商處理辦法。
六、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
(十九)健全統一市場監管規則。加強市場監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場監管程序,加強市場監管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市場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對食品藥品安全等直接關系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點領域,落實最嚴謹標準、最嚴格監管、最嚴厲處罰、最嚴肅問責。對互聯網醫療、線上教育培訓、在線娛樂等新業態,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統一公正監管,依紀依法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強化重要工業產品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形成政府監管、平臺自律、行業自治、社會監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二十)強化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推進維護統一市場綜合執法能力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量。強化部門聯動,建立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層級,統一執法標準和程序,規范執法行為,減少自由裁量權,促進公平公正執法,提高綜合執法效能,探索在有關行業領域依法建立授權委托監管執法方式。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積極開展聯動執法,創新聯合監管模式,加強調查取證和案件處置合作。
(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場監管能力。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跨部門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各類監管的銜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快推進智慧監管,提升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網絡交易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重點產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辦、共享協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網絡監管協作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消費者和公眾共同開展監督評議。對新業態新模式堅持監管規范和促進發展并重,及時補齊法規和標準空缺。
七、進一步規范不當市場競爭和市場干預行為
(二十二)著力強化反壟斷。完善壟斷行為認定法律規則,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反壟斷審查制度。破除平臺企業數據壟斷等問題,防止利用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加強對金融、傳媒、科技、民生等領域和涉及初創企業、新業態、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強化壟斷風險識別、預警、防范。穩步推進自然壟斷行業改革,加強對電網、油氣管網等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監管。加強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原始創新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十三)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市場主體、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對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整治網絡黑灰產業鏈條,治理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健全跨部門跨行政區域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信息共享、協作聯動機制,提高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協調性。構建跨行政區域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移送、執法協助、聯合執法機制,針對新型、疑難、典型案件暢通會商渠道、互通裁量標準。
(二十四)破除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指導各地區綜合比較優勢、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基礎、防災避險能力等因素,找準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貪大求洋、低層次重復建設和過度同質競爭,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環,更不能以“內循環”的名義搞地區封鎖。建立涉企優惠政策目錄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開,及時清理廢除各地區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視外資企業和外地企業、實行地方保護的各類優惠政策,對新出臺政策嚴格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加強地區間產業轉移項目協調合作,建立重大問題協調解決機制,推動產業合理布局、分工進一步優化。鼓勵各地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依法開展招商引資活動,防止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以優質的制度供給和制度創新吸引更多優質企業投資。
(二十五)清理廢除妨礙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做法。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不得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以限制商品服務、要素資源自由流動。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不得在資質認定、業務許可等方面,對外地企業設定明顯高于本地經營者的資質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評審標準。清理規范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在政務服務前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以及提供證明等,不得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二十六)持續清理招標采購領域違反統一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做法。制定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制度規則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嚴禁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不得違法設定與招標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不得違法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以排斥、限制經營者參與投標采購活動。深入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加快完善電子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技術標準,推動優質評標專家等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
八、組織實施保障
(二十七)加強黨的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對于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做到全國一盤棋,統一大市場,暢通大循環,確保各項重點任務落到實處。
(二十八)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探索研究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標準指南,對積極推動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區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動態發布不當干預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問題清單,建立典型案例通報約談和問題整改制度,著力解決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不當市場干預和不當競爭行為問題。
(二十九)優先推進區域協作。結合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實施,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以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長江中游城市群等區域,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前提下,優先開展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區域合作機制,積極總結并復制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
(三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不折不扣落實本意見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是否存在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開展自查清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部門協調機制,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強化跟蹤評估,及時督促檢查,推動各方抓好貫徹落實。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